刑诉法二审取消秘密拘捕规定 须及时通知家属
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26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。此次会议将继续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项法律草案及议案。其中,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(26日)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草案规定:“逮捕后,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。除无法通知的以外,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,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,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。”
刑诉法现行规定:
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,必须出示拘留证。拘留后,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,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,在二十四小时以内,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。
刑诉法一审修订:
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,必须出示拘留证。拘留后,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,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,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,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,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,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。
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
草案规定,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毒品犯罪等案件,证人、鉴定人、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,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。
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,草案一审稿规定,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证人、被害人,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保护措施。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,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,也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保护措施,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。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,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。
关于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,李适时表示,草案增加规定,对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,可以取保候审。
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,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出修改,规定: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,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、被拘留人的家属。在逮捕后,除无法通知的以外,应当一律通知家属。
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完善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程序
草案进一步完善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,规定:辩护人涉嫌犯罪的,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。
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,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。有的常委委员、部门、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,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,防止出现被滥用的情况。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,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,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,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,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。
关于传唤犯罪嫌疑人、询问证人的程序,草案规定: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,经出示工作证件,可以口头传唤,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。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。
关于审理期限,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,考虑到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环节,不宜因审理期限而影响案件质量。对一些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,有条件地适当延长是可以的。为此,草案将一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三个月,重大案件可延长三个月。二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二个月,重大案件可延长二个月。